《開公司節稅》存簿出租有何刑責

我的朋友最近遇到了這個問題~有人用一個月"多少"的方式跟他租了七本存簿~且目前也已被告當中~但不知判決會如何~我想請問一下~如果是以租的方式出租~且一次七本~已過二個月了~可能會有怎樣的刑責呢?~以後是不是都不能在開戶了?~這是不是也算前科一條呢?~如果可以開戶的話那要多久後才行呢?

這樣做的結果,一般都是會變成詐欺犯的幫助犯
法院的判斷如下(別的案例)
 XXX依其已成年之社會經驗,應有相當之
智識程度,明知金融機構存摺帳戶及金融卡為個人信用之表
徵,任何人只要有少許之金錢,均可自行到金融機構申請開
立存款帳戶及申請金融卡,並無特別之窒礙,並可預見將自
己所有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等金融帳戶資料交付或提供他
人使用,可能因此供不法詐騙份子用以詐使他人將款項匯入
後,再加以提領之用,並能預見可能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
取財犯罪,竟不違背其本意,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概
括故意...........
法院說法:
按金融帳戶為個人理財之工具,申請開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
特殊之限制,一般民眾皆可以存入最低開戶金額之方式自由
申請開戶,並得同時在不同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存款帳戶使用
,此乃眾所週知之事實。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倘係合
法收入,本可自行向金融行庫開戶使用,而無向他人購買或
借用帳戶之必要。足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開戶,反以其
他方式向不特定人蒐集、收購或借用他人之金融機構帳戶使
用,衡情,應能懷疑蒐集收購或借用帳戶之人,其目的係在
於供不法詐騙份子用以詐使他人將款項匯入後,再加以提領
之用。
被告自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現在要跟他租帳戶的人,為什麼自己不去開戶,而要找別人租
冒著被別人領走的機會(存款戶可以自己去遺失補發存摺後把錢
領光),而且,現在跟他租帳戶的人,當然是說公司作帳節稅
需要,或是什麼大額進出要省稅等等理由,說服你是合法的使用
,不可能一開始就說是要拿去作姦犯科,等到帳戶提供給別人
了,別人要怎麼使用,甚至拿來詐騙根本就無法防範。
現在出了事情,縱然主張是租給他人使用,但是法院不會因此
判決無罪的的(理由如上),法院會認為對方也可以開戶,
為什麼對方不開戶,還要花錢找他開帳戶來租用。
至於詐欺罪,除了刑事責任,還有要負責賠償被騙的人的金錢
損失,戶頭進來多少被騙的錢,就要賠給被害人多少錢(所以
難怪詐騙集團不用自己的帳戶,要用別人的帳戶,以逃脫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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