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公司節稅》非自願性離職問題請問

想請教勞資問題專業的大大回答,我的權益及最佳處理方式: 我於98.10.5日到職xx科技公司,到上週99.6.28被公司上司忽然告知不適任, 並要求我自動提離職, 薪水算到當週五(99.7.2)日給我! 公司上司並不願意發資遣費給我,也不願意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單給我, 後來我力爭至少要開非自願性離職單讓我去申請失業幾付,幾番波折後,公司 願意僅開非自願性離職單給我,上面也有註明離職原因(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五款)勞 工對其所擔任之工作不能勝任, 但是,同時公司並不願付資遣費給我,也無於10日之前預告讓我知道, 重點是公司要我簽一張切結書內容如下: 查 xxx...

依據就業保險法之規定,你若在二年之內領過失業給付,您應該無法再申請,因為資格不符。但是若是期滿二年,且這二年內你有再度就業時,你還是可以再申請失業給付,但是申請失業給付之期限會變短。

對方很明顯是在逃避勞基法和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建議你直接提告,讓對方和你上法院。你最多就是損失不到半個月的資遣費,而對方要損失一個審級的律師費,也就是6萬元新台幣。你就和對方上法院,給這家公司一個教訓。換言之,對方若是與你達成和解時,對方公司損失會比不給你資遺費時還要大。

在此同時,你也考慮去勞工局申訴,同時告訴對方,對方有偽造文書之罪,因為讓公務員登載不實,這是刑法上之罪。對方應該就會改變態度。

依稅法之規定,退職所得-資遺費是可以抵稅的,所以這些公司真的是想不開。給員工資遺費對公司的財務報表和獲利並無影響,而且還有節稅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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