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公司節稅》房租所得報稅事宜?

本人配偶目前有一間住家出租,租金每月9000元(含管理費1100),原本房客為住戶且約定不報稅,但半年前房客通知要開工作室須設立公司行號,本人也同意,但最近收到近五年地價稅補稅清單(因工作及就學關係全家於六年前將戶籍遷離),由自用住宅變更為非自用(現在設立公司行號應該為營業用),請問租金收入要如何報稅呢?是配合每年綜合所得稅一併申報,還是每月申報呢?申報時有那些費用可抵稅呢?如管理費、房貸利息等是否可抵稅?如果可以需要那些證明文件呢?配偶無工作收入,因此租金收入是否由本人申報呢?謝謝!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租賃所得。摘錄自 2011/1/15-租賃提早解約給付違約金是其他所得提早解約租賃合約,其給付違約金是其他所得,並非租賃所得。 摘錄自 2010/12/21-綜合所得稅以所得實現年度為課徵年度與營利事業採權責發生制之會計基礎不同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 項第5 類第1 款規定,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又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77號解釋:「個人所得之歸屬年度,……係以實際取得之日期為準,亦即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課徵,僅以已實現之所得為限,而不問其所得原因是否發生於該年度。」 摘錄自 2010/11/2-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支出列報為租賃所得之必要費用須貸款係用於購屋或自行興建房屋之成本始得列舉扣除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向金融機構借款購置房屋,所支付之利息,納稅人如非選用必要損耗及費用之標準43%減除,且能提供確實證明文件者,於核計房屋之租賃所得時,得核實減除之。 摘錄自 2009/12/24-租賃所得稅相關問題租賃所得計算方式租賃所得應就租金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申報。至於減除之必要費用,可採以下方式計算,並擇較高者申報,以達節稅之目的:(一)列舉扣除租賃合理而必要的損耗及費用:如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以該房屋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的保險費、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而出租所支付利息等之憑證。(二)不列舉必要的損耗及費用者:依財政部頒定之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97年度為43%)。
1、租金收入如何申報:依出租營業人開立扣繳憑單申報。
2、併入綜合所得稅之租賃所得。
3、減除必要成本:可直接按43%列報成本或舉證成本費用。
4、列舉扣除租賃合理而必要的損耗及費用:如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以該房屋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的保險費、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而出租所支付利息等之憑證。
5、夫妻綜合所得稅申報為合併申報。
6、戶籍遷出並有營業、不得扣除列舉扣除額中之購屋借款利息。(因條件不符不得採用)
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購屋借款利息之扣除,應符合下列各要件:一、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所有。二、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三、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

以上說明、供您參考。

2011-10-18 20:09:44 補充:
摘錄自 2011/1/14-納稅義務人有所得,自應依法申報,尚難以未接獲扣免繳憑單而免除申報義務http://tw.myblog.yahoo.com/chenyu-0720/article?mid=6152
納稅義務人有所得即負有申報義務,並不因有無收受扣繳憑單而異,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定有明文,尚難執以未收到扣繳憑單或承租人未填發扣繳憑單為由,卸免其未善盡申報應注意義務之違失。

2011-10-18 20:09:51 補充:
摘錄自 2009/5/22-營利事業倒閉致出租人無法取得扣繳憑單如何處理http://tw.myblog.yahoo.com/chenyu-0720/article?mid=2305
租賃所得未申報扣繳憑單情形發生時,可由出租人代該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人補行填報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及扣繳憑單,並由出租人在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申報單位簽章處及扣繳憑單備註欄簽名蓋章,且註明原因,聲明願負法律責任後,憑此項補報憑單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扣繳之稅款得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款或退稅,此類補報之扣繳憑單不以逾期申報處理。

所以不論承租人是否有開立扣繳憑單、出租人都應自動申報租賃所得、以免漏報收入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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