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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公司節稅》三角貿易稅務及L/C問題

我公司直接從泰國出貨至日本(提單文件台灣轉單)貨物無進入台灣..日本直接匯款台灣帳戶.我也從台灣帳戶匯給泰國.會計師那我要甚麼資料給他.我都無資料給會計師而銀行有近出情形.年底營所稅是不是怪怪(因無進出口報單無作營業稅)..我該如何做?這樣算不算逃漏稅..

我們沒有申請境外國家來節稅..


現在客戶要開L/C給我..銀行文件那邊要如何做(提單要正本嗎?無出口報單?第三國家出口可作託收押匯嗎?...)
會計師我要甚麼資料給他申報..不用申報可以嗎?
麻煩幫幫忙...
謝謝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十五條 之 一

 三、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按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作為銷售額者
   ,於辦理當期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代購之佣金收入仍應列報外,該項銷售額
   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
 四、委託他人代銷貨物,於送貨時已先按送貨之數量及約定代銷之價格作為其銷售
   額者,於年度終了時,其尚未經代銷之貨物價額,應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
   ,將該項銷售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
   。
 五、受他人委託代銷貨物,按約定代銷之價格作為其銷售額時,於辦理當期所得稅
   結算申報時,除代銷之佣金收入仍應列報外,該項銷售額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
   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
 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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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角貿易如何開立發票及取證適用零稅率釋示

二.甲公司接獲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國內廠商丙公司訂貨,丙公司復轉向第三國供應商訂貨,並委由第三國供應商直接對首開國外客戶交貨之情形,該甲公司可依本部七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台財稅第七五五五六○三號函規定,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列帳,並依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至丙公司部分,應以收取甲公司之貨款與支付第三國供應商貨款之差額,為佣金收入,並至遲應於收到第三國供應商出貨單據(如提貨單等)之日起三日內開立統一發票,其與甲公司及向第三國供應商訂貨之有關文件,應妥慎保存,以供稽徵機關查核。三.乙公司與丁公司合作從事轉口貿易之情形,乙公司既以收取國外客戶開立之信用狀為保證,洽由辦理外匯銀行轉開國內信用狀予丁公司,其貨物並以丁公司名義進口(不經通關程序),即行辦理轉運國外客戶,乙公司可依前項本部台財稅第七五五五六○三號函之規定辦理;至丁公司部分,可憑海關簽署之輸出許可證上所載之出口金額,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依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財政部79.6.30.台財稅第七九○六四七四九一號函)

1.從事多角貿易者可按收付差額列為佣金收入適用零稅率 但是營業稅還是要申報


2007-10-17 21:57:10 補充:
錢一入貴公司戶頭,就要記錄
銀行存簿交易明細,也是查核重點

很容易被捉出逃漏稅

雖然現在很少廠商被調銀行帳,除非被調查局稽查

守法納稅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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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kosh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